醫療損害侵權的舉證責任分配是怎樣的?
- 法制網
- 2023-05-26 16:45:14
一、醫療損害責任的舉證責任
醫療損害的含義醫療損害,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提供醫療服務的過程中,由于其醫療過失而對患者造成的人身傷害后果,包括生理上的損害和精神上的損害,有患者死亡的情況下,還包括對患者家屬造成的傷害。醫療損害包括醫療事故[2]。由于醫療損害主要是對患者人身的傷害,所以訴訟也是圍繞侵權民事責任而進行,其損害責任認定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醫療損害過錯認定除存在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及當事人主觀過錯這幾個構成條件外,還需存在醫護人員這個行為主體。
二、醫療損害侵權的舉證責任分配是怎樣的
醫療損害侵權的舉證責任規則,應當由受害患者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受害患者一方無法舉證證明的,可以有條件地適用舉證責任緩和,能夠證明表現證據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醫療過失。如果受害患者能夠證明醫療機構存在法定情形,亦推定醫療過失。法定情形可以確定為以下四種:
(1)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的;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3)偽造、銷毀、篡改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4)醫學文書應記載而未記載或者記載缺漏足以顯示有重大醫療瑕疵情事的。
推定醫療機構有醫療過失的,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失的證據,能夠證明的,免除侵權責任,不能證明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倫理過錯損害責任實行過錯推定原則,原告負擔醫療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要件的舉證責任。對醫療過失要件實行推定,只要醫療機構沒有盡到告知義務等倫理注意義務的,就推定為有過失,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醫療機構負擔舉證責任。
在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和血液及制品等醫療產品損害責任中,實行無過失責任原則,醫療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要件,都由受害患者一方負擔舉證責任。如果醫療機構認為損害是由受害患者故意引起的,其主張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即成立醫療損害責任。
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應當由受害患者一方負擔,在一般情況下,不能證明的,不構成醫療損害責任。但是,如果存在客觀情況,受害患者一方無法承擔舉證責任,且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很可能會造成該患者人身損害,在達到表現證據規則要求的時候,可以推定該診療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醫療機構主張無因果關系的,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
三、醫療損害責任舉證的構成要件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4條的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我們可以總結出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
(1)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醫療損害發生的場所必須是在依法取得執業許可或者執業資格的醫療機構,而且是在醫務人員進行合法的醫療活動中發生的。這里所說的“醫療機構” 是指按照國務院1994年2月發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包括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而“醫務人員”則是指經過考核和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包括從事醫療工作的衛生防疫人員、藥劑人員、護理人員和其他技術人員,且這些人必須在醫療機構執業。
(2)患者發生了人身損害的事實
在醫院進行診療過程中,即使有差錯,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也不構成醫療損害。
(3)醫患雙方之間存在醫療行為
該要件是構成醫療損害責任的前提條件,因為如果醫患雙方自始就不存在醫療行為,就不可能存在醫方侵害患方合法權益的事實,也談不上患者因醫方的行為而遭受損失。我們這里沒有強調醫療機構存在違法行為,因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60條的規定,即便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的行為沒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但是事實上侵害了患者合法的民事權益,只要有過錯,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所以,只要醫患雙方之間存在醫療行為即可。
(4)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過錯支配下的行為與患者的人身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這是判斷是否構成醫療損害責任的一個重要方面,即患者的人身損害必須是因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過錯支配下的行為所造成的。若是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就不能構成醫療事故。
(5)醫療機構主觀上存在過錯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對患者治療過程中,主觀上要有過錯。這里所說的過錯主要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按其醫療水平及能力應當能夠預見和預防損害的發生,由于其主觀上存在過失或故意,沒有預見或是沒有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從而導致損害的發生。
關鍵詞: 醫療損害責任的舉證責任 醫療損害責任舉證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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